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484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我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市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一)开展成本调查。五市发展改革委抽取典型企业开展成本调查,参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的要求,对样本企业2018年开展燃气工程安装服务的成本进行调查,也可全面调查,并通过对企业成本审核、分析,剔除与燃气工程安装服务无关的成本费用,测算出本市燃气工程安装服务成本水平。8月15日前各地将测算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成本调查情况,五市市场监管局与发展改革委一起约谈、告诫燃气入户工程安装企业,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8月底前,各市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
(三)简化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四)推动信息公开。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
四、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管理
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各市燃气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取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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