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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10   来源:     

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58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改善营商环境,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有关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缩减为两类。现就具体项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

1.证明合同:按合同标的额为计算单位,分段累加计算。标的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收费350元;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25%收费;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费;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费;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费;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1%收费。

2.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协议,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以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协议),按照本通知第1条证明合同收费标准收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协议)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根据申请执行标的额,按照本通知第1条证明合同收费标准收费。

5.证明遗嘱,每件收费500元。

6.证明声明、保证、担保、认领亲子、解除收养、亲子鉴定等单方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元。证明自然人委托每件收费300元。

7.证明财产继承、接受遗赠、赠与:按受益额为计算单位,分段累加计算。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1%收费,最低收费200元;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费;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费;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收费。证明单方赠与受赠的,减半收费。

8.证明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交易行为:以标段为计费单位,分段累加计算。标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200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015%收费;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01%收费;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05%收费。

9.证明开奖、抽签:一个工作日收费1200元,不满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收费。证明公司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00元。

10.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国籍、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150元。

11.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监护权、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300元。

12.证明资格、资信、房屋产权、股权、存款、法人经历等,每件收费400元。

13.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200元/小时,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

14.保全物证、视听资料:400元/小时,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

15.保全行为过程和事实:600元/小时,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

16.保全电子数据:600元/小时,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

17.抵押登记:按抵押登记额为计算单位。登记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元。

18.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算收费,最低收费2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9.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

20.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合同(协议)每件收费300元,其他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21.代办登记、认证,每件收费100元。

22.提供公证法律咨询:3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23.以下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收费: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物品销毁以及按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等无法确定的公证事项;保管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事项;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各类谈判、调解等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据实收费:如差旅费、取证费、调查费、摄像费、音像制作费、上门服务费、翻译费等。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

1.证明法人、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50元。

3.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4.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本相符的,按照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5.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有译文的加收10元。

6.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每次30元。

三、其它

1.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2.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最高收取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

3.本通知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未列举的其他公证事项和法律事务,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无法比照的,由公证机构与申请人双方协商收费。

4.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4号)同时废止。停止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6〕9号)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相关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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