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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31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19〕808号


自治区公安厅,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透明度,理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主体,规范其收费行为,维护参考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主体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为每人次40元;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二”)(含考试场地及考车费用):小型汽车(C1、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为每人次110元;大中型客货车(A1、B1、B2)、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为每人次21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称“科目三”)(含考车费用)为每人次120元;

(四)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为科目一每人次20元、科目二每人次20元,科目三(含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60元,不再另外收取考试场地及车辆使用费用。

(五)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初次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申请重新考试的,考试费按上述相应科目收费标准执行。科目三中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另行收费。

(六)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及以上的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换证、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可恢复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科目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七)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考试成绩保留至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放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一通过后向参考人出具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即“准考证”)不得收费。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社会化考试场地(含考车)所需费用,应从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再不得单独收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及车辆使用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工作,加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管理。同时,要做好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确保我区驾驶员许可考试正常进行,为参考人员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和降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宁价费发〔2015〕1号)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15〕2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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