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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8-04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23号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社会实践、科普教育、体能训练等作用,促进教育资源有序利用,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规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区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纳入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权限: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学生住宿费、实践课程材料消耗费和学生伙食费,其中,学生住宿费、实践课程材料消耗费收费标准授权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学生伙食费由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按实际成本核定;代收费项目包括研学交通及其他综合性费用、学生人身安全保险费,收费标准由实践基地与服务方据实结算。

二、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期据实结算。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按规定收费时要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实践基地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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