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划〔2021〕276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按照《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自治区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级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各牵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围绕自治区“十四五”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中40个重点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专班,对标对表、挂图作战。对推进缓慢的专项规划,可采取抽调人员集中封闭的方式,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确保高水平、高标准完成编制任务。
二、强化衔接协调。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各牵头部门(单位)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注重专项规划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在发展理念、指导思想、主题主线等保持一致;要对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指标、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风险防控等细化落实。各专项规划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前,须事先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统筹衔接,必要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审查论证,避免规划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规划落地。同时,要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衔接国家专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到自治区专项规划中,并积极争取将我区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国家专项规划。
三、规范编制程序。各牵头部门(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准确把握发展阶段特征、未来趋势方向、突出问题短板,精准研究提出发展的主题主线、基本思路和解决方案。要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科学测算确定规划目标指标。要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后,充分征求有关单位、市县(区)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牵头部门(单位)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对未纳入目录清单实行备案管理的专项规划由牵头部门(单位)自行或联合部门印发实施。
四、把握时间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自治区专项规划原则上与自治区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1年6月底前全部出台。按照总体时间要求,纳入目录清单的40个专项规划务必于5月10日前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和衔接论证,6月10日前形成送审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实行备案管理、由部门自行印发的规划,也要按照时间要求统筹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委建立了目录清单内专项规划管理台账,实行动态掌握、精准调度,推动专项规划顺利编制。请各牵头部门(单位)每月15日和30日前,分别向我委报送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刘柏杉 5014090 6038196(传真)
邮箱:mbz907@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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