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73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区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及《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目录销售电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销售电价
(一)取消我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宁夏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二)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方式流程等,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事业性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我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农业用电范围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1号)确定。
三、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
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结算时,用户的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602号)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和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市场化电价有跌有涨的意识,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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