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管(成本)〔2022〕32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我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经营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职责,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会计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旅游景区门票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经营成本和收入。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经营者应当积极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九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景区经营者在经营景区门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门票印刷费、景区维修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景区规划费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等。
第十条 销售费用是指景区在经营、推广景区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修理费、保险费、差旅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劳务(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咨询审计费、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采暖费、劳务费、审计费、培训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三条 价内税金是指景区经营者应负担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景区门票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合理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上限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意外险等保障经营者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原值的确定,应当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表。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残值率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原值3%-5%计算。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一条 景区修理费(不包括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分摊。
第二十二条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是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原则上按维修(护)周期摊销。
第二十三条 景区规划费,是指新建景区或景区新建景点的设计规划费,景区规划费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实际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20年摊销。
第二十四条 景区绿化费,应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景区门票收入的5‰。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20%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门票定价成本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有多个售票景点的,应分别按景点归集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不能分别归集的,对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各景点的收入比例、员工人数等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第三十条 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其他经营项目成本应单独核算,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其中属于外包经营项目的,该项目外包收入全额冲减总成本;其中属于自营项目的,该项目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一条 年接待游客人次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实际接待游客总人次数,包括普通游客人次数、优惠游客人次数。优惠游客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实施门票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群体,包括月(季、年)度门票游客、半票游客和免费游客等。
第三十二条 优惠游客人次数按其对应票价与全票价比例折算成标准游客人次数。
标准游客人次数=普通游客人次数+∑(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门票减免游客人次数×对应的优惠票价/全票价)
第三十三条 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景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定价总成本与年标准游客人次数计算。
定价总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价内税金-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标准游客人次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期起施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成发〔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表
3.宁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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