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22〕374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为确保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正常进行,缓解考试经费收不抵支矛盾,经研究,现就调整后的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务考试费西医类(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专业)每人次26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19元),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务考试费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等专业)每人次28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19元);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每科14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每科14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考试机构除向考生收取考务考试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是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主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2〕22号)及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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