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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自备电厂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22   来源:价格管理与成本监审处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315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自备电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管理燃煤自备电厂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体改〔2021〕16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完善我区自备电厂相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区自备电厂相关价格政策

(一)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调整为容量费16元/千伏安·月,需量费25.6元/千瓦·月;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下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调整为容量费18元/千伏安·月,需量费28.8元/千瓦·月。对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价方式的用户,当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需量电价按90%执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与基本电费按统一标准缴纳,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计费容量(需量)分别按网购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占比计算,电网企业不得重复计收。

(二)明确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备电厂应按照自发自用电量足额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同期宁夏电网基期电价交叉补贴为准,第三监管周期基期电价交叉补贴为0.0121元/千瓦时(含税),后续监管周期基期电价交叉补贴发生调整时,我区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相应调整。征收的政策性交叉补贴用于保障居民、农业价格稳定。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应按照自发自用电量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12分钱。

二、其他事项

(一)对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关口计量装置,满足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等计量需要。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缴纳上述费用,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欠缴、拒缴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7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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