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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06   来源:优化营商环境和法规处     

宁发改法规〔2023〕35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经发局、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大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力度,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大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升级行动,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等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我区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典型案例具体范围

(一)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四)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五)不兑现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的;

(六)违反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七)向市场主体违法收取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八)向市场主体收取的涉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程序返还的;

(九)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十)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

二、规范报送内容和程序

(一)报送内容

报送的典型案例材料应撰写标题,并包括基本案情、法律适用、处罚决定和案件点评等内容,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特点补充其他内容。案例中如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作相应处理。具体包括:

1.基本案情。简要介绍该案件来源,详细记录案件具体时间、地点、事实、执法人员、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证据,以及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的完整过程。

2.法律适用。说明案件涉及的监管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款适用的理解和认识。

3.处罚决定。说明依法对该案件做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及具体理由。

4.案件点评。分析案件焦点、争议问题,点评案件或执法工作特点、办案体会、该案例对监管执法工作有何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报送程序

市、县(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整理、审核汇总,按时报送。自治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当经内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后予以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典型案例后向社会公开。

(三)报送时限和形式

此次梳理典型案例时间节点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之后梳理汇总时间依次顺延,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将可编辑文档发送指定邮箱),同时附行政处罚文书等佐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建立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作为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意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梳理报送,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请各地各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报联络人名单(详见附件)。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督导,对不按规定报送、隐瞒不报的、虚假报送等情况,扣减营商环境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分值。

联系人:杨雪 (营商环境法规处) 电话:6038226

邮  件:yshjfgc@163.com


附件:自治区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机制联络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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