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28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784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托育服务机构分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含营利性幼儿园托班)。

二、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一)收费项目。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伙食费。

(二)收费管理方式。

1.公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托育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参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托育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托育机构收取的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伙食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依据服务成本制定。

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的基准标准根据年生均托育成本确定。

(三)营利性托育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因故不能正常入托或退(转)托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托育费,婴幼儿当月在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延时托管服务费、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各类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伙食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建立监测调控机制。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以及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走势等情况。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级市在公布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前,由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行业参考标准,引导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确定收费标准。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招生前制定本地区托育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附表: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