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务供应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办〔2021〕615号),通过公开比选选聘服务供应商参与《宁夏营商环境评价基本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宁夏营商环境评价基本规范》地方标准制定。
二、采购事项
(一)制定《宁夏营商环境评价基本规范》地方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商环境评价维度划分、指标体系、评价流程、评价方法等。标准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评价标准应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各个领域和地方。提交标准电子版本和标准纸质本100册。
(二)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开展项目调研、起草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等工作,配合完成项目申请立项、内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标准报批及发布等环节材料准备和技术服务工作。提交标准制定档案资料。
(三)开展标准宣贯。开展市、县(区)和自治区各营商环境责任部门标准宣讲,释义标准条文主要内容及其实际应用,完成标准的行业备案。
三、项目时限
2024年8月底前完成标准发布,2024年9底前完成标准宣贯。
四、经费预算
总费用不超过30万元。
五、资质要求
参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证照在有效期内,三类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复印件,复印清晰并加盖公章)。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相应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五)信用状况良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六)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注: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服务供应商本单位公章,但凡有一项虚假证明,取消比选资格。
六、文件资料
各供应商根据《宁夏营商环境评价基本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比选评分表(见附件)自行编制比选资料。比选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5份,字迹清晰、版面规范,不得有涂改等情况。比选资料须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23年12月26日18:00前将比选资料邮寄至或派人送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南巷3号宁夏电影公司7楼706室),逾期不再受理。
七、比选评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中心组织对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听取现场陈述(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并就服务方案、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报价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项目供应商。评审时间和地点待定。
联系人及电话:王昀怡 0951-5026587
附件:《宁夏营商环境评价基本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比选评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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