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管理)〔2025〕43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结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可标注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改革要求将终端水价结构调整到位。
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25号)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3项“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水资源税。按照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修改为“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照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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