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务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项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项目运维履约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
本通知所称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征集文件等)、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
为保障验收工作的规范进行,各服务供应商需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准备验收事宜:
1.开展验收资料自查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服务供应商需根据采购文件、合同等相关要求,准备验收资料。货物类项目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要求一致的货物及清单、附加服务证明(安装、质保、售后服务等)、货物签收单,以及其他合同内约定的资料;服务类项目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项目过程资料、项目成果资料以及其他合同内约定的资料。验收开始前,服务供应商需根据上述要求的资料,对照合同要求开展验收资料自查工作,确保验收资料全面、准确、无误。
2.准备现场验收资料
服务供应商需提前准备好三份项目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验收会议,验收会议包括(1)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果展示;(2)项目验收资料审查;(3)项目服务供应商答疑等环节。服务供应商需委派项目负责人员参加,采用讲演、PPT演示、成果展示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成果向验收小组进行报告,按照合同及上述要求完整提交项目资料,配合评委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答疑工作,按照要求签署《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三、履约验收结果处理
1.项目验收合格:签署《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按合同要求支付尾款,服务供应商完成好项目后期的运维、保障工作。
2.项目验收不合格:服务供应商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较大错误,责令供应商限期进行补充修改,待项目资料补充完善后重新组织验收;对项目履约过程出现较大问题,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影响甲方利益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封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验收材料
(此处标注验收材料中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服务供应商)
xxxx年xx月xx日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章 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过程资料(以下内容做参考,以实际合同要求为准)
1.月度报告
2.巡检/运维报告
3.设备/线路运行报告
4.月度安全检测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成果资料(以下内容做参考,以实际合同要求为准)
1.年度巡检/运维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系统建设相关资料
4.硬件设备核验资料等
第五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项目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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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目录编排验收资料,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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