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
1.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
2.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
3.擅自部署专项检查;
4.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
5.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行为。
二、受理方式
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820室)
举报电话:0951-5043059
电子邮箱:yshjfgc@163.com。
三、其他事项
1.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虚构问题线索恶意举报;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鼓励实名举报,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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