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八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14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由起草处室对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营商环境法规处和委法律顾问同步协审,最终形成复审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制定出台。
二、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或者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文件和事项,形成本单位审核意见后,由自治区司法厅依程序开展会审。
三、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