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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办高校(高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8-19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5〕554号

各公办高校、高职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我区公办高校(高职)学生公寓,解决高等院校学生住宿困难,规范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区公办高校(高职)社会化公寓住宿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办高校(高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2人间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400元,4人间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元,6人间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8人间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元。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二、住宿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三、要加强学生公寓住宿设备配备,每间公寓“上床下桌”式床位,独立卫生间、衣柜、窗帘、晾衣架、洗漱台、有线网络等配备,每层楼配备开水房、公用洗手间、洗澡间等设施。同时,要加强学生公寓安保、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

四、上述收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要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学校要做好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政策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新的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应写在招生简章中,并通过学校官网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学校按规定落实好资助政策,妥善处理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住问题,可适当采取减收住宿费等办法,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一期)住宿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5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办高校(高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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