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39号)文件精神和评选表彰工作部署,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征求意见、组织考察等程序,并经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电话、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专班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和表彰奖励处
电话及传真:0951-5099065 5099096(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38号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联系电话:0951-6038272 5043029(传真)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361号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
电话及传真:0951-5672065 5672043(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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