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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6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发表时间:2026-01-05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宁环督改发〔2022〕1号),现将我委承担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内容及目标措施

任务36:全区再生水利用考核降低标准,中水回用率低。2017年3月自治区制定的《“十三五”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5%。但到2020年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时,将各地市再生水利用率考核目标下调为20%。截至2020年年底,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为25.7%。

整改目标:2023年12月底,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2025年12月底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

整改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厅局对标再生水利用目标,积极争取资金,实施一批再生水利用项目,完善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能力。

二、整改落实情况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22年以来争取各类资金21.12亿元,支持银川市经开区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再生水回用工程、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园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宁东基地现代煤化工产业区中水回用项目等26个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22.95万m³/d,新增再生水管网124.25公里。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1.14亿元,支持14个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9.98亿元,支持12个项目建设。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获评国家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贺兰县第一再生水厂获评国家对标新建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

三、整改验收情况

经核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6项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5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电话:0951-6038171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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