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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农林水利重点项目谋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1-21   来源:农村经济处     

宁发改农经〔2022〕860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夏农垦集团、宁夏农林科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积极扩大农林水利精准有效投资,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增强“三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后劲,现就做好2023年农林水利重点项目谋划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谋划储备

(一)农业领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积极协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真研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重点,深化细化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谋划申报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专项项目。其中:

1.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一是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及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高效节水相关规划,围绕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谋划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是依据《“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规划》和自治区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围绕农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基地,谋划申报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三是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围绕提升陆生和水生动物疫病、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外来入侵物种、农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防控能力,完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等谋划申报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四是依据《“十四五”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围绕区域共性技术公共研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地,谋划申报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五是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围绕创建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谋划申报数字农业建设项目。上述项目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按程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县(区)审批部门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2.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一是依据《“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种养结合利用建设规划》,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县(区),未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谋划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二是依据《“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思路,围绕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谋划申报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1〕1060号),支持盐池县做好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2023年续建项目相关工作。其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类项目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按程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县(区)审批部门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二)生态领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积极谋划申报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其中:

1.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依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围绕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国家重要湿地保护修复等建设内容,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吴忠市(不含利通区)、固原市、中卫市组织申报宁夏南部生态保护修复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石嘴山市组织申报宁夏贺兰山东麓水源涵养和生态治理项目。请各市组织所辖县(区)按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督促本级林草部门加快年度项目“落地上图”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同步加强与自治区林草局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对接,抓紧编制、审批年度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名称与附表1中的名称一致),并确保造林种草地块符合国家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年度任务与我委申报国家投资建议计划相一致。

2.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专项。依据国家《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规划(2018-2025年)》,各市组织申报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可提前谋划林草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和政策规定,衔接应急和林草部门实际建设需要,统筹好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

(三)水利领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积极谋划申报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其中:

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清水河综合治理规划》《苦水河综合治理规划》,原州区、同心县、海原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沙坡头区积极谋划申报清水河治理项目,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利通区、灵武市积极谋划申报苦水河治理项目,项目建设重点需围绕防洪体系建设开展险工险段治理、河道整治,兼顾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其中防洪体系建设投资必须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项目需按程序由县(区)审批部门批复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

2.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项目。按照国家《“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完成安全鉴定水库实施除险加固(海原县苋麻河水库、张湾水库,中宁县小湾水库,原州区冬至河水库)。相关县(区)要抓紧推进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后,于2023年2月底前报我委审批。

3.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宁夏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十四五”实施方案》,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积极谋划大中型淤地坝建设项目,主要以重点支流为骨架,以小流域为单元,合理布设淤地坝,发挥拦沙淤地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积极谋划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机修土坎水平梯田,配套深耕培肥、道路和道路林、地埂植物带,提高水土保持能力。鼓励探索淤地坝与旱作梯田联合运用模式。项目需按程序由县(区)审批部门批复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

二、加快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

(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村建设项目

围绕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处理及村容村貌改善提升,谋划申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村建设项目。项目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元编制报送初步设计,项目名称统一“**县(区)**(乡镇)**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项目总投资控制在200万元左右,其中申请自治区预算内资金150万元,不足资金自筹解决。除大武口区、惠农区、西吉县以外,每个县(区)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考虑我委以工代赈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主要布局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本项目仅限川区县申报。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群众组建施工队承接工程的项目。

(二)第五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

参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自治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指南》(宁发改农经〔2022〕517号),申报创建第五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示范园以县级人民政府或农场为创建主体,按照创建方案编制大纲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编制示范园创建方案,创建方案名称统一为“**县(区)**(产业或地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每个县(区)和农场原则上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以粮食和“六特”产业为主,兼顾地方特色产业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建设内容聚焦基地水电路气基础设施,良繁农机及配套装备,晾晒、烘干、仓储及包装加工设施改造等薄弱环节,提升良种繁育能力和标准化水平。项目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并按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审批(备案)。项目名称统一为“**(建设主体)**县(区)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作物品种)”,项目总投资需达到入统规模(500万元以上),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不足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每个县(区)和单位原则上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是严抓前期工作深度。项目谋划申报过程中,要扎实推进项目选址、用地、环评等前置要件办理。对符合政策支持要求、建设条件成熟、前期工作完成的项目,抓紧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开展项目评估、审查、审批(备案)工作。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比例要符合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相关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补助比例要求。除申报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外,所有项目在报送投资计划建议报告时,需通过重点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预先取得项目审批、备案代码。

二是严把前期工作节点。为有效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相关要求,确保资金计划下达后能尽快执行,申报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需在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备案),最晚不得超过2022年12月10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需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为了不延误春季造林和年度投资计划落实,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项目初步设计需在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补助项目,根据项目审核进度,及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

三是严控地方隐性债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向我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需落实配套资金,并在报告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是严守相关政策要求。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6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宁发改农经〔2021〕862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模式、施行简易审批,简化报批文本、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在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比例要求。

四、有关要求

请于2022年11月25日前,分别会同农业农村、水利、林草部门联合上报2023年投资建议计划报告(附件包括投资建议计划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农垦集团、农科院所属农场或站所项目由集团(院)集中审核,统一报送。投资建议计划报告需同时汇报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展情况(进展缓慢的需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2023年3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报送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请示(附件包含投资计划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初步设计、初设批复、配套资金承诺函),其中林草生态领域项目由地级市发改委会同林草部门梳理汇总所辖县(区)项目后统一报送,其他项目由县级报送。

请将以上材料正式文件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邮箱(nxfgwnjc@126.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农业领域:唐志海  0951-5016080

生态领域:马晓林  0951-5016080

水利领域:张幸福  0951-6038103


附件:1. 2023年农林水利重点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 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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