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01/2020-0029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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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宁发改规发〔2019〕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济发展局,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区)经验,结合我区售电公司两年多的试运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售电公司开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售电公司市场准入以注册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通过售电公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备案通知,将售电公司纳入市场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三、为引导区内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培育用能管理产业,支持鼓励取得电力需求侧管理资质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售电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暂行)》是全区售电主体管理运行的依据,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最终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场主体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售电资质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过程中,应与其他市场主体严格遵循交易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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