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282 | 发文时间 | 2016-01-18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 |
宁发改投资〔2016〕22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住房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各市、县(区)要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涵盖范围,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尽快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各市、县(区)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奠定基础。要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
三年滚动计划中,既要包括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要包括为拟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还要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
三、切实推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批复、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管好用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二是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三是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项目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五、多渠道筹措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加大贷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三)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市、县(区)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改任务。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六、加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联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开工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按时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督促整改。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项目落地实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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