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284 | 发文时间 | 2017-12-14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
宁发改经财〔2016〕146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各监管银行: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债券违约风险逐渐暴露,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尽全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837号)要求,请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2016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今年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含回售,下同)准备工作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2016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是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的直接责任人,各发行人应于4月11日前对本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区属企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偿债资金来源情况;
2、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偿债专户归集并划转偿债资金,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提取和到位情况);
4、重要商务合同履约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
5、按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情况。
企业在存续期内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区属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要求履行监管义务,应于4月11日前向自治区、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企业债账户监管履行情况。
(三)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使用、偿债资金准备、偿债账户管理工作安排,在4月11日前对发行人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风险核查报告,报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银川经开区经发局),4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我委委托市级发展改革委对区域内企业债券本息兑付承担监管责任。市级发展改革委应指派专人负责存续期偿债风险排查工作:
1、建立偿债资金专户管理抽查制度,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业债券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偿债资金账户资金提取和到位情况、监管银行是否按监管协议要求履行监管义务等;
2、全面检查辖区内企业债券本年度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形成区域风险排查报告(附发行人自查报告)及主承销商、监管银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表于4月11日前一并报我委,我委核查后于4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改委。
3、对发行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我委报告。
二、相关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是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二)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存续期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确保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作出披露。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下调评级和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的,应及时向我委和市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信息披露责任的相关主体,将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一)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国家发改委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信用档案、暂不受理与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有关的申请或市场通报等监管措施。
(二)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存续期兑付排查工作、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的市级发展改革委,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系统内通告、警告或暂停受理所属区域企业债券等监管措施。
五市发展改革委、银川经开区经发局负责通知辖区企业并开展相关工作,发行人负责通知其主承销商和监管银行分别报送风险核查报告和企业债账户监管履行情况。
联系人:吴志宏 电话:50432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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