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293 | 发文时间 | 2018-03-16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单位,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2〕1961号)精神,为规范我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科学合理选择前期工作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科学合理选择前期工作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2〕19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我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规划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等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我区专项用于开展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扣自治区发展战略、聚焦发展改革重点工作进行的重点项目规划研究;
(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七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排程序
第八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筛选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印发通知。根据国家中央预算内前期工作专项投资计划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工作、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任务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拟定年度征集项目通知,印发自治区有关厅局、单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申报。自治区有关厅局、单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补助申请。
(三)初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
(四)评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委内相关处室和相关专家对初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三个小组,通过项目申报单位介绍、评审组质询、评审组打分等环节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由5-7人组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部处牵头组织。
专家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可邀请评审专家。
(五)审定。根据评审结果和国家专项投资计划初步确定补助项目,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务会研究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六)公示。将审定结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下达资金补助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九条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一般项目:指在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前期工作比较单一的项目。一般项目补助金额为30—50万元;
(二)重点项目:指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重要影响,前期工作内容比较复杂的项目。重点项目补助金额为50—100万元;
(三)重大项目:指涉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影响,需要引进国家及区外专业研究机构承担或合作的项目。重大项目补助金额为100—200万元。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严禁用补助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缺口,严禁列支公职人员劳务费。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作为国家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对没有被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其它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信息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信息调度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次年不再安排该单位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一)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没有专款专用,有截留、转移、侵占、挪用现象;
(二)虚报套取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缓慢,质量较差,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影响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获得补助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对没有如期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对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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