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303 | 发文时间 | 2018-01-05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国电电力中卫光伏电站项目变更建设地点的函 |
宁发改能源(发展)函〔2018〕9号
中卫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国电电力中卫10MWp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地点的函》(卫发改发〔2017〕5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2009年9月,我委出具《关于国电电力中卫光伏并网电站10MWp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能源〔2009〕450号),项目单位为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区西北、腾格里沙漠边缘地区,该项目于2010年12月建成并网。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145号)有关要求,中卫市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开展涉及沙坡头国家自然保护区10MWp光伏电站项目环保整改工作。国电电力中卫10MWp光伏电站项目位于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核心区,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生态发〔2017〕73号),中卫市于2017年12月初对该项目进行了拆除。为支持环保行动,减少企业损失,现同意国电电力中卫10MWP光伏电站建设地点由中卫市区西北、腾格里沙漠边缘地区变更为沙坡头区宣和镇喜沟村,建成后的电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已批复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本文件不是企业间转让项目牟取不当利益的依据。如发生项目转让、倒卖行为,本文件自动失效,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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