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345 | 发文时间 | 2018-07-27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韦二煤矿建设工期有关事宜的函 |
宁发改能源(管理)函〔2018〕850号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韦州矿区韦二煤矿顺延建设工期的请示》(同发改发〔2018〕1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明确煤矿建井工期为参考指标,非强制性要求,国家也将停缓建作为一种化解过剩产能方式。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对因政策性、执法性等原因强制停工的和企业融资困难、员工放长假等原因自主停工的,停工期间不再计算建设工期,已批复的总工期中应将停工时间扣除。请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放管服”工作要求,切实减少政府审批环节。
二、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自行停产停工或停产检修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煤矿,在先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属煤矿向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其他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履行局长(市长、县长)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通知要抄送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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