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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390 发文时间 2018-12-17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公司电价补贴事项相关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公司电价补贴事项相关意见的函

宁发改价格函〔2018〕14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批转的《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吴忠市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公司电价补贴的请示》收悉。现将相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垃圾发电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即提高销售侧用户电价);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我区今年连续三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前通过上调销售电价疏导电价矛盾存在困难。因0.1元/千瓦时垃圾发电电价暂时无法疏导,故批复吴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时,暂按照每千瓦时0.55元(含税)的电价标准执行。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于2018年5月并网运行,同样执行0.55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为解决企业经营困难,我们将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的相关政策,择机进行疏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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