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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391 发文时间 2018-12-17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函

宁发改能源(管理)函〔2018〕1450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审批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的请示》(红发改发〔2018〕1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委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安监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吴忠市发展改革委和你局以及相关专家,对《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进行了审查,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已按照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承担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同意该矿初步设计确定的开采方式由井工开采变更为深部资源井工开采、五煤浅部资源露天开采,开采顺序为先露天后井工,不得同时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仍为45万吨/年,与原设计一致。

二、露天开采范围:北部以五煤露头为界;东、西、南三侧按照最终帮坡角42°,以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剥采比45m3/t,在所建立的三维矿床地质模型中推算地表境界和深部境界;深部以+1510m水平五煤底板为界。除露天开采境界外采矿权范围内其他深部可采资源为井工开采区。

三、露天开采区主要技术方案:露天采掘场非工作帮、端帮、工作帮最终帮坡角均为42°,外排土场最终帮坡角为21°,内排土场最终帮坡角为22°;拉沟位置位于采掘场北部煤层露头处;剥离采煤均采用单斗-卡车间断开采工艺。井工开采区主要技术方案与原设计一致。

四、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浅部五煤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6〕377号)、《关于同意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函》(宁环审发〔2016〕1号)、《关于湾岔沟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宁煤安发〔2016〕86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宁水审〔2016〕49号)、《关于确认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2017〕87号)、《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确认的函》(宁国土资〔2017〕737号)、《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浅五)露天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重审的批复》(宁煤安发〔2018〕136号)等。

五、经红寺堡区农牧、林业部门核实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露天开采涉及占用林地,请你局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程序,并结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公告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7〕451号)对煤矿开工管理的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严格开工程序,未办理林地征占和开工报备的,严禁开工建设。

六、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已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七、要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环保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监察,减小环境影响,确保施工建设安全。

附件: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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