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431 | 发文时间 | 2019-10-28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 |
宁发改法规〔2019〕6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103号)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服务收费,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等规定,现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凡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作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不得要求发放食宿、交通等费用,确需安排食宿的,由招标人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
(四)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或者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计算起止时间
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至评标结束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活动时间。
(一)评标开始时间。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规定的到场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规定到场时间的,以签到时间计算,评标专家迟到15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评标活动。
(二)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完成评标报告时间计算。
三、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标在3小时以内的(含3小时)按300元/人计算;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费用增加100元/人,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情况延长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费用,但每位专家单次评标报酬不超过2000元。评标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标活动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不足半小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计算。
(三)评标专家申请回避的给予50元/人。
四、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招标人应制作评标劳务报酬发放表,注明项目名称、评标时间、支付标准和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以转账方式支付,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并存档备查,不按时支付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对于评标专家不遵守专家管理规定,要求超出上述标准劳务报酬影响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可直接向评标现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记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并报送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评标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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