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458 | 发文时间 | 2020-03-06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121号
宁夏交通学校:
你校《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交校字〔2019〕1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现就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98元/科,实际操作46元/科;机动车检测维修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81元/科,实际操作49元/科。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中已含应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的考务费、主考学校组织管理费用、报名费用、监考费用、场地使用费、设备及材料费和证书费用。在收费标准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时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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