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00486 | 发文时间 | 2020-08-14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核准宁夏医科大学预防医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费标准的复函 |
宁夏医科大学:
《宁夏医科大学关于核准预防医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费标准备案的函》(宁医函字〔2020〕125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医科大学增设预防医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函》(宁卫函发〔2020〕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预防医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预防医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费标准: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8号)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5300元,不允许上浮。
二、你校要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核准的预防医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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