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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3-00178 发文时间 2023-05-22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我区电网输配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我区电网输配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要求,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我区电网输配电价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了第三监管周期宁夏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三、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择变更周期为3个月,工商业用户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周期执行方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对于存量已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在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执行单一制电价。自2023年6月1日起,申请办理过户、分户等业务引起用电主体变更的,不视同存量用户。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暂免收容(需)量电费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污水处理等用户,继续沿用现行政策,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同步调整。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不同用户(居民农业、代理购电、直接交易)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本通知附件中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清算,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公告标准分摊或分享,偏差每月滚动调整。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标准在代理购电公告中列示。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宁夏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并向我委报备。

七、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到位。


附件:第三监管周期宁夏电网输配电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

《宁夏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知识问答》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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