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起草背景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当前,我国生产、生活电气化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差距,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偏低,传统化石能源尚未实现清洁高效绿色利用,大量散烧煤与燃油消费问题突出,成为造成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深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我区能源清洁化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中“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电能替代潜力分析,明确电能替代实施方向和路径,制定电能替代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要求,我委拟定了自治区电能替代指导意见编制大纲,并起草完成《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后经征求相关厅局意见修改完善,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我委会同10家厅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出台的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实现我区电力优势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解读要点
《意见》共分3大部分13小项。
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包括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力争到2020年,累计实现电能替代电量71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43.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2.1万吨、氮氧化物排放1.7万吨,节约标准煤247.5万吨的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工作任务。围绕71亿千瓦时替代电量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提出了6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包括:一是完成电能替代潜力调查,研究制定推广措施;二是大力推动城乡采暖及居民生活领域电能替代;三是积极推进工业领域电能替代;四是大力拓展交通领域电能替代;五是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六是大力支持农业生产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意见》根据职责分工,对每项任务的相关责任厅局予以了明确。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规划指导、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强科技研发与产业培育5项内容,并创新性地从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机制、财政补贴、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推进电能替代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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