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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7-01-11   来源:委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并已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规范项目核准备案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服务、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有很多创新性举措,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我区曾于2014年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但随着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该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特别是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核准内容、备案方式等重要规定均不符合国务院新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因此该管理办法已不能继续实施。

为抓好《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释放改革活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宁夏实际,借鉴其他省区经验,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厅局的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又做好多次研究和修改,形成送审稿。

二、《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暂行办法》对《条例》逐条逐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充分体现了宁夏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相比较,在内容上有以下重大变化:

(一)核准机关。原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由各级发改、经信部门核准。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一方面,我区正在试点推行审管分离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方式,银川市、固原市已成立了行政审批局,成为新的核准机关;另一方面,按照中央要求,要把市县政府承接能力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项目核准权限只下放到地市级,一律不下放到县级及以下。因此,《暂行办法》将项目核准机关明确界定为: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二)在线审批。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目前我区已建成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全区非涉密项目均已实现网上申报、在线受理、并联办理和信息共享。对此,《暂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在线审批贯穿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过程。

(三)核准前置条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暂行办法》只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评和节能审查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四)核准申请。原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但《条例》明确,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文件的内容也由原来规定的8项简化为4项。

(五)核准内容。依据《条例》,将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由原来的6条精简为4条,不再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宏观调控政策,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内容进行审查。

(六)备案环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原来的与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并联办理改为由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备案管理方式由原来的企业申请、备案机关审查,改为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全部收到信息即为备案。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调了各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加了企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动态信息的要求。同时增加了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八)按照《条例》规定,增加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章51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核准和备案范围,核准目录,管理职责,核准机关,备案机关,禁止性规定,服务原则,监督管理,在线平台,信息公开,企业义务,复议诉讼等。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共6条,包括:核准申请,项目申请书,附具文件,申请文件的真实性,项目申请书编制,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核准程序,共7条,包括:申报程序,受理,核准期限,地方或部门初审,征求公众意见,咨询评估等。

第四章项目核准及效力,共5条。包括:核准审查内容,核准形式,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项目变更,核准文件的效力期限等。

第五章项目备案,共4条。包括:备案程序及内容,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补正及不予备案,备案变更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5条。包括:层级监督,监管职责,进度信息报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6条。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监管责任,企业责任等。
第八章附则,共2条。包括准用性规定和生效时间规定。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17年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函征求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济信息化、国土、住建、环保、交通、水利、监察、政务服务中心、宁东管委会等部门的意见。有22个单位回复了书面意见,有14个单位电话回复无意见。经梳理归纳,共汇总各单位反馈意见30条。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逐条研究,其中有16条意见符合文件精神和相关法规,符合我区实际,已采纳并对暂行办法相应条文进行了修改;另有14条意见因没有政策法规依据,或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流程把握不准,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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