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对《治理方案》进行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答: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都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小区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2017年教育厅对全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举办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大多数城镇小区没有配建幼儿园,有的虽然配建了幼儿园但没有办成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园,这是造成城镇“入公办园难”“入普惠性民办园难”“就近入园难”的十分重要的原因。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要求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治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办公厅专门发文部署开展专项治理,集中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有效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有四项重点任务。
一是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问题。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要严格依标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配建幼儿园。
二是解决未按规定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问题。有幼儿园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三是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问题。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要限期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四是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定使用问题。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如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难度也较大,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了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杨培君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负责同志组成,并在教育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设立办公室。教育厅将与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民政厅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集中整合多方力量,扎实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逐级做好部署落实,既要严格依标“扩增量”,也要有效推动“转存量”,实际就是进一步扩大普惠性资源的供给,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位。具体治理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各地政府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哪些幼儿园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凡是在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幼儿园,均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五、企业、个人自行建设的幼儿园是否在专项治理范围内?
答:本次治理工作只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此之外由企业、个人自行建设的园所不纳入治理。
六、是不是所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都要回收?
答:不是的。
根据幼儿园用地来源方式分类治理。凡是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分建设年限,全部回收。
剩余幼儿园以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印发之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回收,确定不回收的园所,要采取切实措施,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前办成普惠园。《若干意见》印发之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回收。
七、回收的幼儿园由谁来主办?
答:回收的幼儿园,都要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办园,可以办成公办园,也可以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坚决不能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八、治理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
答:根据方案要求,4月10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并对摸排的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幼儿园的移交工作;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九、如何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答:为全面掌握各地工作进行情况,自治区将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地摸排、整改情况建立总台账。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另外,今年我们将制定并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这次治理工作,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审联管机制,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附件:
宁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大会精神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5号)要求,针对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存在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规划落实不到位、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区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切实办好学前教育。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区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及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竣工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依标依规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财政厅)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协议约定移交。其余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简称《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若干意见》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底之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补偿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使用。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四、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以市、县(区)为单位,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此项工作于2019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成立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市、县(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司法厅、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小组人员名单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分别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抽调部分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主管主抓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大会精神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5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要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工作需要,系统指导、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自治区司法厅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法律指导服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市、县(区)要建立部门联审联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作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面的排查和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方面的排查和整改;党委编办、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瞒报漏报情况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9年4月20日前,各市、县(区)要将治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备案,并将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反映意见渠道及时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实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市、县(区)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
马少琴 0951-5559079 15009612668 1291858682@qq.com
姬元龙 0951-5559067 13895388876 422246928@qq.com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
卢兴华 0951-5011154 13619585599 1974086235@qq.com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系人:
白建军 0951-5962085 13519515208 38893940@qq.com
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杨培君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吴 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秋玲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
李晓龙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
马汉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
王 栋 自治区党委编办副主任
丁 波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单旭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治荣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王建平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方仲权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张 任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 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李志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 晔 宁夏税务局总会计师
办公室主任:
张治荣(兼)
马 全(兼)
李志国(兼)
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发展规划处、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和城建处、自然资源厅市县规划处、党委编办事编处、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财政厅教科文处、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