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公布,于2019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12月5日,原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信办发〔2016〕52号)同时废止。《办法》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党办〔2019〕100号),将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安排职能调整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因此,2016年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信办发〔2016〕52号)已不再适用。为承接好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工作,保障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出台《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申报和审批管理、建设和监督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附则,共27条。
(一)总则,共5条。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使用自治区本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二是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定义,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自治区公共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建设项目;三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建设和审批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自治区级部门及单位、项目审批部门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申报和审批管理,共4条。一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强调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的,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现有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四类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二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具体流程,突出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础地位,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经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再依程序开展项目审批工作;三是明确了项目审批环节和有关要求,强调批复文件必须严格遵守。
(三)建设和监督管理,共5条。一是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应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有关规定、要求;二是明确了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三是明确了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强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
(四)资金管理,共4条。主要是分别明确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及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五)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共6条。一是明确了项目验收流程,强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二是明确了项目生命周期内,将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三是明确了项目建成、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的事项和要求;四是明确了项目运维相关事宜,强调未通过竣工验收及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六)附则,共3条。一是明确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二是明确了《办法》出台前已获批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三是明确了《办法》出台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信办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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