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郝留虎等随自治区人大考察团,赴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省、山西省,对相关工作进行考察学习。
河南省、山西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高位推动、系统谋划、科学统筹,全力推进生态保护、绿色发展、资源节约、结构调整、污染防治和区域经济有机融合,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体系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一是健全法规制度。《河南省黄河生态保护条例》正在推进出台,重点就适用范围、规划与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山西省积极开展重点流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保护条例》《山西河道管理条例》《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重构治水体系、提高治水能力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二是突出规划引领。河南省编制了《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讨论稿)》,山西省编制了《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配合黄河水利委员会编制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突出对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对接衔接,注重对重大发展机遇的把握。三是强化保障措施。规定按照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投入,构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防治预警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性、多元化生态治理技术标准。
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方面,两省高度重视顶层设计,以超常规方式和进程推进立法,均将年度立法调研项目调整为立法审议项目,广泛征求企业、企业家、中介机构及协会意见建议,深入摸排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围绕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宜居宜业环境进行了规范,对建立健全营商环境体制机制等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河南省、山西省分别确定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考核评价、举报投诉等工作。二是大胆改革探索。《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入了生态、人文和城市三方面环境建设相关规定。《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县两级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划转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明确全省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依法保障数字政府管理。三是强化法律责任。河南省为保证法律责任落实,明确了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商会协会等不同类型主体责任,细化了容错机制。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吸收借鉴河南省、山西省两地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宝贵经验,围绕重点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努力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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