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宁夏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全面启动我区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此次营商环境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坚持对标一流、问题导向、客观公正、以评促改的工作原则,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通过建立具有宁夏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第三方指标评价、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自评互评等综合评价方式,对全区5个地级市、宁东基地、22个县(区)及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14个牵头部门、21个责任部门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4个国家级园区进行试评价。
此次评价结果将纳入自治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通过评价,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找准短板弱项,对标先进水平,完善政策措施,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营商环境评价总体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培训、调查、核验等工作,着力提升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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