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20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21年12月22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了《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
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涉及我区公安、教育、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水利等十八个部门和单位,涵盖公民证照、社保卡、学费、保教费、不动产登记、污水处理、资源保护补偿、诉讼费、药品注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考试考务等收费标准,与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落实行政事业性单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下一步,我委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编制和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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