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实施细则》提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明确城镇供水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明确了准许成本、准许收入的构成及核定方法,同时将水资源税由价外调入基本水价。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指导市县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履行成本监审、成本公开、价格听证等程序,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同时落实好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价结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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