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章制度
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522 发文时间 2017-06-09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办〔2017〕366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委信息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信息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发展改革工作动态,为各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7日                

附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委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是指在全委工作职能范围内,具有综合性、典型性、时效性等特征,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情况、进行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的各类重要经济、社会信息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实现“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全面准确、及时高效、统筹协调、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完善委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全区发改系统广泛参与的信息工作格局。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全委各处室(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处室(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处室(单位)要增强政务信息工作意识,熟悉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政务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须确定一名熟悉本处室(单位)工作的同志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六条 办公室是全委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全委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督办、考评。

第三章 政务信息载体

第七条 我委政务信息载体有:《信息简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宁夏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

第八条 《信息简报》为委内印发信息刊物,编辑后通过自治区党政内网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信息机构选编后为领导同志提供参考。该刊物是我委上报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

第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和宁夏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开,全面、集中公布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信息。

第四章 政务信息编报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上报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及重要工作会议情况;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信息;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由我委办理的重要事项,要求通过信息渠道反馈报告的内容;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其他相关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约稿。

第十一条 做好调研类信息报送工作,围绕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社会热点和工作难点,组织开展专题信息调研。调研要面向基层、深入实际,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 加强决策咨询类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将高质量的学术成果、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转化为政务信息,并经办公室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

第十三条 及时做好突发类信息报送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各类突发事件,注重实效,急事、要事不拖不压不漏,切实做到在第一时间报送权威信息,必要时应连续报送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充实,逻辑清晰,文字简练,说明情况要言简意赅,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对策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鉴别和筛选工作,防止报送滞后信息、重复信息、不准确信息和一般化信息。动态类信息的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性信息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和公文处理有关标准规范,其中,外语名词应翻译成中文,专业术语必要时在文中附加说明。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在涉密期间及规定时间内不得公开发表。

第五章 政务信息编报程序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各信息拥有处室(单位)要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明确界定信息的发布形式(网站公开、依申请提供、其他),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分管委领导审定后,将《信息发布审查表》报办公室审核备查。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的信息文稿,一般性、常规性信息通过办公平台“信息简报”流程上报,在平台上提交信息时务必选择“主动公开”“删减后公开”“不公开”。重大突发性事件信息及涉密类信息通过纸质件报送。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和委办公室的信息约稿,在接到约稿通知单后,应立即按照公文处理程序由承办处室(单位)组织人员撰写,在规定时间内送办公室。

第二十条 需要会签的信息,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及时审核信息稿件,将审核意见明确签注在签批流程或信息文稿上,及时反馈相关处室(单位)或办公室。

第六章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主体范围:委机关各业务处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采用评分制,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采用情况进行汇总。各处室(单位)每月报送信息基本任务量为2篇,每完成一篇基本任务计10分,完成信息报送基本任务后每多报送1篇计1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改委采用1次加5分,同一篇信息被多次采用可重复计分,每多采用1次加2分,领导批示加20分(多位领导批示不重复加分)。每年报送调研报告基本任务量为1篇,完成基本任务计20分,完成调研报告基本任务后每多报送1篇计2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改委采用1次加10分,同一篇调研报告被多次采用可重复计分,每多采用1次加5分,领导批示加20分(多位领导批示不重复加分)。凡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约稿可计算在当月任务量中。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的信息采用和领导批示情况,汇总形成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每年年底汇总形成年度各处室(单位)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统计表,作为处室(单位)和个人评优选先的依据,每年对政务信息先进处室(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培训中心要根据情况积极报送政务信息,不参与政务信息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