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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525 发文时间 2017-08-14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发改党组〔2017〕44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第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工作规则><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宁发改党组〔2012〕55号)中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工作规则》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的通知》(宁发改办〔2007〕743号)自即日废止。

附件: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委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党组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 委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委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委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委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党组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重要作用,领导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切实履行好职责。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需要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委党组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委党组要加强对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第八条 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委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委履行对机关和委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委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委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出差、出访期间可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工作。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委党组必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党组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自治区党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主动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党组成员应当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要自觉维护党组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形成合力。

第十四条 以委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委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委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委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两周召开1次,遇有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开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非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和驻委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列席,委机关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不能召开会议,但又必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会同相关党组成员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讲话和决策部署,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文件。

(二)研究委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以及党组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交流、调动等事项。

(三)研究机关党建工作,讨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研究推进全委党务业务队伍统筹融合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对策措施;研究纪检部门提交的纪律审查工作重要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

(五)研究全区发展改革工作中战略性、全局性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自治区地方预算内统筹资金安排计划;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七)研究重要规划、重大课题的立项、预算安排。

(八)研究讨论委机关事务工作和群众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对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会前应充分酝酿。如遇多数党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不提交会议讨论;如情况特殊,党组书记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对事关全委建设与发展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意见,党组成员间充分交换看法、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党组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如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再提交会议审议。

(三)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决定事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二十一条党组书记或指定有关人员及时向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决定事项。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认真落实党组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汇报推进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应作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党组会议纪要经党组副书记和涉及议题的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定期将委党组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党组报告。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五条中心组理论学习是加强政治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组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六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到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及委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

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讲评学习情况,确保学习任务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学习活动;受组长委托,主持或组织中心组学习。

学习秘书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包括拟定学习计划和研讨专题,报组长和副组长审定;收集和订购学习资料;负责学习记录,整理学习情况;落实学习会议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精神,党的自治区代表大会、自治区全会精神。

(三)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组理论学习以自学和调研基础上的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根据不同学习内容和要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体学习。每月至少安排1次,每次确定1个主题,月初制定当月学习安排意见。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

(二)专家辅导。围绕重大理论和热点难点问题,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

(三)讨论交流。中心组每年组织中心组成员讨论交流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应当有3个左右中心组成员作重点发言,党组书记年度重点发言2次以上,其他成员年度重点发言1次以上。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每年应制定自学计划,做好读书笔记;要把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结合起来,每人每年读书4本以上,撰写学习心得和理论文章2篇以上,鼓励在党报党刊发表。

第三十条 严格学习考勤。中心组成员应准时到会参加集体学习,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提前请假。机关党委要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和区直机关工委报告中心组学习情况,每年年底对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体学习情况、学习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党组应根据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要求,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必要时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三会一课”,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二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集中学习。领导班子成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调研、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三)开展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的约谈。

(四)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班子成员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班子成员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年度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组书记代表领导班子及本人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应邀参会的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对党组履行责任情况、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点评;

(五)党组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区直机关工委。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七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婚丧喜庆事宜报告、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等工作制度,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党组成员应当加强自身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党组应积极支持驻委纪检组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及时与驻委纪检组沟通,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党组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安排部署,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并进行任务分工。每半年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第四十一条党组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责任追究,盯住“关键少数”,深入整治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开展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自查和督查,确保“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上级部门接受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委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委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办公室商驻委纪检组、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2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3号)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领导班子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自觉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实际行动促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领导班子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粮食局长、纪检组长、物价局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

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发展改革委全面工作,直接向自治区主席和分管副主席负责。

七、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直接向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粮食局长主持粮食局工作。物价局局长主持物价局工作。纪检组组长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部署要求,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副主任间实行AB岗工作制。

八、巡视员、副巡视员受主任委托,负责指定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主任出差、出访期间,由主任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或副主任代为主持发展改革委工作。

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在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室(单位)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一、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各自分工工作;受处长(主任)委托,负责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处长(主任)出差期间,受处长(主任)委托,代行处长(主任)职责。

第三章 履行职能

十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集中精力议大事、谋大事、抓大事,当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参谋助手。重点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监测,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有关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有关专项体制改革;统筹和指导、协调、推动全区服务业发展;承担新建铁路项目、铁路技改项目、地方铁路网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编制全区铁路建设规划;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等。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

十四、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宏观政策,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任务,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重大建设项目一般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重大事项经委务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要报自治区政府研究。

十五、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推行“不见面”审批。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六、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负责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七、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十八、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加强沟通,认真办理,确保来信来访渠道畅通。

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对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公开。

第六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二十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季度、月度、每周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每年1-2月份,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等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全面谋划梳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委务会研究审定。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应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员,做到每周有计划、每月有结果、每季度有目标。

二十三、每季度末,分管副主任向主任报告所分管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步推进措施。每月初,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主任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同时在本处室(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由分管副主任在委务会上进行点评。每周一上午,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本处室(单位)召开周例会,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安排部署本周具体工作。

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经济形势分析材料报送综合处;每月28日前将目标任务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报送办公室;每周五下午将重要工作、重点项目本周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报送办公室。办公室、综合处及时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四、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落实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等安排的重点任务,按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报送牵头处室(单位),经汇总后报送上级部门。

二十五、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报告执行情况。建立调查研究常态化机制,围绕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任务、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开展系统性、针对性调研,委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4次;每年4-5月份、9-10月份分别组织一次到五市及宁东基地的集中调研活动,分析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预判下半年和全年经济走势,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十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委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发展改革委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预案分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要安排专人值守。应急相关工作人员须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需要第一时间到达工作岗位。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实行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

二十八、委务会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负责人组成。按规定应当出席委务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委领导请假。处长(主任)不能出席时,副处长(副主任)或其他人员出席。

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委党组会议重要决定事项。

(二)研究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发展改革系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委机关和委属单位执行的规章制度;其他重要的规划、方案、文件等。

(三)研究审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和以工代赈等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四)研究审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拟安排地方预算内统筹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项目的核准备案;其他重要项目的审批核准。

(五)研究审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分管副主任点评分管处室(单位)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安排部署下一季度重点工作。

(六)研究讨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政府报送的重要文件,全局性重大规划、重点课题研究、重要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七)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委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议题由各副主任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在提出议题时,承办处室(单位)须同时提交经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务会会议议题报批单》,言简意赅填写议题名称、核心内容、政策依据、征求意见等情况。

委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征求议题分管副主任意见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处室(单位)要积极认真办理,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并视情况在下次委务会议上予以通报。

二十九、委主任办公会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任、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和记录人员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研究内容涉及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驻委纪检组可视情派员列席,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委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自治区政府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会议、专项工作文件精神,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议专项规划、专项方案、专项重大问题研究成果。

(三)研究审议提请自治区人大、政府发布的条例和行政规章草案。

(四)听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领域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下一步推进措施。

(五)研究讨论经济形势,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讨论报送自治区政府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的重要专项工作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专项工作文件。

(七)安排部署重大专项工作。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议题由主任或有关副主任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后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核后,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处室(单位)要积极认真办理,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并在下月初召开的委务会议上予以通报。

三十、专题办公会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专题办公会议由各副主任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各相关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专题研究某一方面或单项问题,议题由相关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主要汇报的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协助。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由议题主办处室负责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处室(单位)催办并及时通报办公室。

三十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和动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重要活动;进行发展改革委年终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部署、组织民主推荐干部等。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十二、会议管理及督查

(一)会议准备。会议议程由办公室负责印制;会议材料经分管主任审核后,由承办处室(单位)交打字室按照规定格式印制,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摆放至会场。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按规定范围传达。凡未要求传达或未作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扩散。

(三)委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报会议情况。

(四)参会人员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议进行时暂时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会议中不处理其他事务,遇有特殊情况,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

(五)各类会议决议、议定的事项,各分管副主任和承办处室(单位)要积极认真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协助会议主持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机关干部职工大会要求的事项,由与会议主题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督查工作。

第八章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三十三、公文的审批、印发程序应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发改办〔2016〕546号)办理;公文的审批按照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件批办工作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凡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司局发文)等下发的文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以及有关企业等送达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公文,均由办公室按文件流程进行批转,并负责催办工作。委领导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不得自行受理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的文件。

三十五、直接报送委领导个人需要我委审批的公文,须送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

三十六、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即“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批办件),圈阅表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传阅件),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十七、以发展改革委名义发文,一般由委主任签发,因主任出国(境)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发文件时,由主任委托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自治区能源局发文,由自治区能源局长签发,重大事项须征求委主任意见。

三十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设行政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十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部文件是指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向委领导请示、报告工作以及相互之间商洽工作,批准或答复有关事项,通报情况,在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件。此种文件只运用于发展改革委内部事务的处理、日常工作的运转和为正式发文提供依据。

第九章 重要工作督查制度

四十、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讲求实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重要工作督查制度。

四十一、列入督查范围的重要工作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文件由我委牵头落实事项;自治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主席办公会、专题会议定由我委牵头事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是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重大项目工作机制)涉及我委牵头工作以及我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进行专项督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涉及我委职能事项;委党组会、委务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议定重要事项,委领导重要批示、临时交办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督查工作由委主任负总责,分管副主任主抓,各承办督办事项的处室(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全委工作督查的组织协调,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督查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台账建立、督促检查、反馈报告等工作。

四十三、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督办、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开展。

四十四、承办处室(单位)要切实抓好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事项,严格按照时限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五、委领导因工作需要或私人原因,需外出离开本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主任因公或因私外出,事前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请假,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备查;副主任、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因公、因私外出,应事前向主任报告请假,出差超过一个星期的,由AB岗制领导暂行代理工作。

四十六、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下基层,须事前向分管委领导和主任报告,同时确定一位副职代为主持工作。

四十七、委领导、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行前,应将出行时间、地点、期限、待办事项等告知办公室。主任出差出国前,由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名单及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四十八、委领导及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干部职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统筹研究提出意见,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厅级领导干部需按规定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十九、为不影响工作,委主任、副主任出差、出国的时间应尽可能错开。处室正、副处长(主任)一般不得同时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征得分管委领导批准。

五十、主任出差、出国回银后,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副主任出差、出国回银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任,重要事项应在会议上通报。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归来后,应向分管副主任汇报,重要事项应在本处室(单位)通报;出国考察、下基层调研归来,要向分管副主任提交考察或调研报告,同时抄送办公室、综合处,重要事项应视情况向党组会议、委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提交报告。

五十一、因私外出前,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归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一章 公务和礼仪活动制度

五十二、委领导、处室(单位)负责人一般不出席(参加)市、县(市、区)政府、基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命名、接见、颁奖、剪彩、联欢及首发首映式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委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决定参加各类礼仪活动。

五十三、凡未与办公室联系而直接邀请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被邀请委领导应交由办公室协调安排,由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批示后,答复对方;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上述活动的应由分管的副主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十四、委领导、处室(单位)负责人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委领导不为单位和市、县(市、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委主要工作有关的,需报经主任批准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后方可参加同贺,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出具同意同贺证明。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不得擅自表示同贺。对不宜参加同贺的,也均由办公室通知对方。

五十五、委外同志去世,需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可以发展改革委的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第十二章 来访接待制度

五十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热情、对等、适度的原则,精心组织安排,简化礼仪,减少陪同。

五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来宁考察,副部级以上领导由办公室拟出“客情报告”和接待安排建议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司(局)级领导由有关处室(单位)拟定接待方案送委办公室协调,报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原则上由对口处室(单位)自行接待。

五十八、兄弟省区发展改革系统领导来宁考察,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拟定“客情报告”和接待安排方案,报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十九、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来本委商谈工作,一般由主任接待;党政副职一般由涉及工作的分管委领导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委领导不能接待的,由办公室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安排委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接待。

六十、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局长(副局长)来委汇报工作,由分管委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接待。

第十三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一、本委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或者参与重大决定、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要执行“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的制度。

六十二、重大事项包括: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领导召开的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举办的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自治区领导作出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的工作;其它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十三、请示报告程序。一般情况下,处室(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向处长(主任)请示报告,处长(主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领导向主任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但报告人要在事后向有关领导及时补充报告或主动说明情况。

六十四、本委工作人员如遇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逐级请示报告。

第十四章 行为规范

六十五、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建设,提高个人素质。

六十六、委领导下乡调研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基层和企业陪同人员,不要陪餐,不要迎来送往。

六十七、全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委领导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职责。

六十八、委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发展改革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委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发展改革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发展改革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应事先请示主任同意。

六十九、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要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形成完善的领导责任体系和责任人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

七十、全体工作人员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章 附则

七十一、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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