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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529 发文时间 2017-12-06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审核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调度督办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审核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调度督办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办〔2017〕790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完善监管稽察数据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审核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调度督办办法》,经2017年第14次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 送审核管理办法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 作实施方案

     3.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调度督办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完善监管稽察数据信息报送工作,提高项目数据信息报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的非涉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中央部门或单位的投资项目和未下达调度任务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委内各处室负责归口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据信息报送和月调度的监管工作,对项目库数据信息进行终审;稽察办依托项目库汇总数据信息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委内各处室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明确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库数据信息填报工作的责任和要求,抄送稽察办和培训中心。

第五条 培训中心根据投资计划,负责数据信息填报培训组织工作。在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相对集中的时段后两个月内,原则上每20天组织一次培训。其他月度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培训。

第六条 培训班由委内各处室项目负责人主讲,讲解项目库数据信息填报和月调度工作重要意义,明确项目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据信息报送承担主体责任。确定项目库填报责任人,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全面准确填报项目库各项内容,并根据月调度工作及时更新项目建设数据信息。

(二)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或本行业直接归口管理的项目库数据信息承担初审责任。确定项目库初审责任人,于每月7日前按要求对归口管理的项目库数据信息逐项审核,对未按时填报的及时催报,对数据信息出现错误的及时纠正。

(三)委内各处室对项目库数据信息承担终审责任。确定项目库终审责任人,于每月9日前按要求对本处室管理的项目库数据信息逐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由委内各处室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确定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发生调整变动的,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在项目库中更新人员信息。项目发生变更的,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应同步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项目库,确保数据信息填报工作按时接续进行。

第七条委内各处室在培训环节,要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库填报责任人签订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信息,确保报送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承诺书见附件)。

第八条稽察办结合现场稽察和数据分析预警,每月12日前对各级责任主体监管和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依托项目库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据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稽察办对委内各处室负责的项目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未按国家要求转发、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未及时进行培训并签订承诺书,以及数据信息报送审核中出现问题的,进行通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填报数据信息,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未履行告知承诺,经发现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不良信息记录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未及时履行数据信息审核,未履行催报责任,对数据信息错误未及时纠正的,视情节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或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未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的,我委报请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视情节约谈警告、通报批评。

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填报承诺书

 

附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填报承诺书

项目主管处室

项目名称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项目审批部门

我单位(或本人)已参加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举办的项目告知培训班。按照培训班告知要求,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数据信息,确保报送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认真做好稽察配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项目库填报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切实发挥我委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参谋助手的作用,特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充分发挥委内各处室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潜力,形成群策群力、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态势和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优化投资结构和投向,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推动投资持续平稳健康增长,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实施形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通过召开会商会议、提交书面分析报告、实地调研等形式开展。监测分析会议可与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协调会议合并召开。

三、参与处室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形势监测分析工作由分管委领导负责,投资处、基建处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农经处、地区处、西部处、产业处、能源行业管理处、能源产业发展处、高技术处、服务业协调处、服务业发展处、基础处、环资处、社会处、经财处、外资处、稽察办等有关处室共同参加。监测分析会议由以上各处室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动态调整参加处室。

四、主要任务

(一)分析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形势。监测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促进投资健康增长的措施建议。

(二)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监测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重点前期工作项目、自治区60大庆项目、自治区“6+7”项目等,统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全力协调解决问题;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加快项目推进的措施建议。

(三)督促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措施。

(四)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投资和项目的工作。

五、职责分工

投资处:牵头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对接各市、县(市、区)、自治区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掌握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体情况、房地产投资情况。调度自治区60大庆项目、自治区“6+7”项目、全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推进情况。定期撰写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报告。

基建处:对接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等,调度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重点前期工作项目。针对项目建设、准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并协调解决。定期撰写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调度分析报告。

农经处:对接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气象局等,监测分析水利、农业、林业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水利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农业、林业项目,提出促进投资健康增长的措施建议。

地区处:对接自治区扶贫办等,监测分析扶贫开发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扶贫开发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健康增长的措施。

西部处:对接自治区林业厅等,监测分析生态建设、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等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产业处:对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监测分析制造业、产业园区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能源行业管理处:对接自治区相关企业,监测分析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制油、能源管道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相关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能源产业发展处:对接自治区相关企业,监测分析电力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高技术处:对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等,监测分析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产业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服务业协调处:对接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监测分析服务业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服务业发展处:监测分析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和国家支持我区相关项目的投资运行情况,提出促进引导资金项目建设的措施建议。

基础处:对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相关企业,监测分析公路、航空运输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对口领域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交通规划办:对接自治区铁路建设相关企业,监测分析铁路、轨道交通运输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对口领域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环资处:对接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监测分析环境保护治理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社会处:对接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委等,监测分析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

经财处:对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工作局、国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监测分析商贸流通领域投资运行情况。针对对口领域,调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促进投资增长的措施建议。监测分析自治区本级、五市和宁东的政府债务状况、全区金融运行形势。

外资处:对接自治区商务厅等,协助开展对全区招商引资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考核,协助开展投资额5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监测。

稽察办:监测分析投资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完善通过重大项目库调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工作机制,每月汇总上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数据,通报调度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投资处、基建处要切实做好牵头工作,于每月10日左右召开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监测分析会商会议,组织各处室落实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根据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实地调研。

(二)各处室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应于每月会商会议召开前将有关分析报告、项目调度情况送投资处、基建处。

(三)投资处按月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并报送委领导,并抄送各处室。

 

附件3

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调度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提升重点项目管理质量,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项目承担着拉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引领、示范、带动经济和产业结构加快向高端、高效、优质方向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分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已经开工或原则上上半年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是实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重要支撑。

重点预备开工项目是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后备和补充。

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是已经纳入自治区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着力推进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是保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 重点项目遴选

第三条自治区重点项目每年遴选一次,在当年的10-11月份遴选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项目主要从各市县区、部门、企业征集。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建处负责牵头遴选工作,审核汇总拟列入项目名单,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计划。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对口行业拟列入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工期、项目进展等情况,提出建议。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经委务会研究确定后,提出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上报自治区政府研究。

第五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受国家政策调控、市场条件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落实要素保障,不能继续推进的项目,调整出当年重点建设项目。对前期工作扎实、符合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项目,可增补列入自治区当年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三章 重点项目月分析调度

第六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实行月分析调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月研究提出截止上月底分析调度报告,研判各行业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专题报告。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建处负责与重点项目直接监管责任厅局或市县发改部门建立专人专报联系,研判重点项目推进发展趋势,汇总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形成重点项目月分析调度报告。

第八条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研判对口行业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核实重点项目月调度信息并及时反馈基建处。具体包括: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重点预备开工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重大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重要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点预备开工项目实现开工、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取得重大节点工作突破应随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重点项目协调督办

第九条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督办会,召集存在重大问题项目的项目单位、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相关参建单位及本委各相关处室,就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和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督办。

第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口行业重点项目存在问题的梳理汇总,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解决时限。

第十一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督办会,根据会议决定起草下发解决重点项目突出问题的责任分工方案,并会同政府督查室督查落实情况。

附: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标准

 

自治区重点项目遴选标准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遴选:

(一)能源、化工、装备、轻纺等投资规模大、工艺技术先进、资金来源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工业项目;

(二)铁路、公路、机场、综合交通枢纽、水利、商贸物流、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重大环保及生态治理项目;

(五)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程度深、绿色、高效的现代农业项目;

(六)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棚户区改造、集中供热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

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生产力布局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自治区空间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民生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四)各行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基本标准:

煤炭、电力、化工等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

有色金属、冶金、纺织、新型材料、汽车等项目投资规模在8亿元以上;

装备制造、医药、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

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商贸物流、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等项目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

民生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

结合每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项目储备实际,特别是涉及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的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可适度放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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