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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533 发文时间 2018-04-26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休假规定》等3项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休假规定》等3项制度的通知

 

宁发改党组〔2018〕39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休假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国(境)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休假规定

     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国(境)管理办法

     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休假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休假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丧假、探亲假等。干部职工因故请休假的,须填写《休假审批表》(见附件2),严格执行请休假审批程序,休假结束应按规定程序销假。

第二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的报分管委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由委主任批准。其他处级干部请休假报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委领导批准。科级及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职工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三条 年休假。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批准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条 事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请事假应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事假期间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第五条 病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干部职工请病假,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建议。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工资的10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工资的80%发放。按月支付到能工作时止。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六条 婚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待遇。男女双方均可享受婚假3天。

第七条 产假和护理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险字〔1988〕2号、劳安字〔1989〕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包括产前15天),增加产假60天,合计产假158天。同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产假和护理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八条 丧假。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1980〕110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时,可酌情给予1至3天丧假。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途中路费自理。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九条 探亲假。根据国发〔1981〕36号、宁政发〔1982〕5号、宁劳薪〔1982〕036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或已请假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作旷工。休病假但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的,按旷工处理。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人员日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委人事处负责干部职工请休假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干部职工履行请休假审批程序后,将《休假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备案。机关党委配合人事处实施考勤纪律监督检查、违纪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请休假方面的其他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干部职工休假对照表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

 

     附1            

                         干部职工休假对照表

条 件

假期

工资

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

5天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

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

15天

婚假

3天

工资照发

产假和护理假

产假

158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增假

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假

15-30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假

42天

配偶护理假

25天

丧假

1-3天

探亲假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

30天

工资照发

未婚的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20天

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

20天

 

附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

         处室(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请假

类别

□年休假 □婚假 □产假 □护理假 □丧假 □探亲假

□病假 □事假(请在方框内打√)

当年请

事假天数

休假方式

□本地 □异地

本人申请休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单位批准休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本人

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

处室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

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

负责

同志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委属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及物价局在职处级以上干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人事处每年末在广泛征求各分管委领导、机关处室(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自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外事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处室(单位)根据批复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参照参加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团组的办理程序,由人事处配合适时启动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处室(单位)收到因公出国(境)邀请函后,应及时送交委办公室按收文办理程序上传到办公平台,人事部门根据委领导批示意见和办公室提供的经费预算情况,统筹提出人选建议,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向人事处提供以下材料: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原件;出国(境)征求意见函原件;国家(自治区)外专局培训审核件原件(培训任务团组);出国(境)行程安排;出国(境)费用清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彩色照片2张(白色背景)。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人事处按程序报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外事部门办理经费先行审核及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不准违反规定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外事规定和团组纪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完成出国(境)任务。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经分管领导签字的出访成果表和出访报告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按规定交自治区外事部门。

第十一条 人事处每年向委领导报告一次工作人员出国(境)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统筹安排出国(境)人员。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本着“从严把关、从严审核、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的原则,符合下列事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

1.本人身患严重疾病须到国(境)外看病就医的;

2.本人配偶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需要探亲的;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父母的;

4.本人在国(境)外有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的;

5.探望在国(境)外留学或工作2年以上的子女,或者子女在国(境)外结婚生子的;

6.经组织批准在国(境)外教育机构攻读学历学位的;

7.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期间申请出国(境)旅游的;

8.其他特殊事由,确需本人因私出国(境)处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允许因私出国(境):

1.涉及管理机要档案等涉密特殊岗位和中央有明确规定不适宜出国(境)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未按规定上交个人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5.其他不适宜出国(境)的。

第十四条 人事处根据规定,将委机关、委属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自治区物价局处级以上在编工作人员信息报银川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进行信息的更新维护。处级以下干部职工退休后由人事处撤销备案,护照退回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职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经委党组研究同意后,以党组名义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申请函,并附本人申请、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洁自律鉴定意见,以及《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

2.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由委党组审批,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函件,同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3.其他人员填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分管委领导(局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委人事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

第十六条 在职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期间妥善安排好工作,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一切费用必须自理。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10天内必须将出国(境)证件交委人事处统一保管,本人不得私自保管出国(境)证件。其中,在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统一保管。

附:1.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1
                             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分管工作,是否为

涉密人员及涉密等级

健康状况

所赴国家(地区)、

停留时间及事由

最近一次出国(境)时间、

地点及事由

单位

意见

领导签字: 党组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党委 组织部意见

附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健康

状况

政治

面貌

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

□普通护照 □港澳通行证 □台湾通行证

申请因私出国(境)

所赴国家:

停留时间:

事 由:

本人

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在国(境)外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党内纪律以及保密、安全等规定和要求。并于回国10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委人事处统一保管。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处室(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驻委

纪检

监察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月日第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赴。

 

附件3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的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用人员。本办法所称借用是指:按照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从委属单位和各市县(区)、有关单位挑选优秀年轻干部到委机关帮助完成某一专项工作或者阶段性重点任务,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单位。

第三条 借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谦虚谨慎,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团结同志,保守秘密,清正廉洁;

(二)熟悉发展改革工作或相关业务,应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应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身份;

(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七)身体健康;

(八)符合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与委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般不得借用到委机关工作。

第四条 借用人员应纳入委机关总体人事管理中。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借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严禁各种未经组织批准的借用人员行为。

第五条 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由借用处室征得分管领导同意,与借出单位协商办理借用手续,并在委办公室、人事处进行备案。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以及累计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借用人员的处室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填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拟借用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且符合借用要求的,征得分管人事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经委主任同意后,人事处组织对拟借用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借用人选确定后,由人事处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商借函,并附借用人员协议(见附件2)。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商借函后,在10日内签订借用人员协议,并通知借用人员持借用人员协议到委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安排到相关处室工作,并服从处室领导的管理。

(五)借用人员期满后,所在处室对借用人员作出书面工作鉴定,由人事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后,将鉴定转送借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六)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时,由借用处室将其送回。

第六条 借用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委机关集体学习、集体活动及相关业务工作会议;

(二)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委机关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原单位享受职务晋升,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及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四)除与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同样的餐补外,食宿由借用人员自行解决。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借用委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规章制度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度规定;

(二)服从所在处室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处室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借用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入委机关所在处室党组织。

第九条 借用工作人员参加借出单位考核,借用处室要写出书面鉴定,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反馈借出单位年度考核时参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

   2.借用人员协议

 

附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出 生 年 月

本人身份

民族

婚否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身体状况

文 化 程 度

所学专业及特长

现 单 位

职务

职称

拟借用处室

及从事

主要工作

现实表现

奖惩情况

爱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分居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其他成员

及主要社

会 关 系

情 况

借 用

理 由

及 期 限

借出单位

意 见

(盖章)

借用处室意见

(签字并盖章)

借用处室分管

委 领 导

意 见

(签字)

委人事部门

意 见

(盖章)

分管人事工作的

委 领 导

意 见

(签字)

委主任

审批意见

(签字)

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报送。

附2

借用人员协议

甲方(借用单位):

乙方(借出单位):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临时借用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临时借用,借用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借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在乙方,相应的工资、福利、医疗等由乙方承担。

三、借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负责工作安排、教育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不再承担乙方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以外的管理,由借用人员自行负责。

四、借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具及产生的差旅等工作经费由甲方承担。

五、借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及其他应付费用按人事关系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给予适当的人文关怀。

六、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借用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入甲方。

七、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管理、工作等纪律的,甲方有权终止借用,并将违纪的借用人员退回乙方。

八、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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