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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535 发文时间 2019-05-11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人事〔2018〕240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日第1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宁发改综合〔2014〕632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2018年5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办〔2017〕1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政办发〔2016〕46号)《关于印发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4号)《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工作规则》(宁发改党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在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规划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以及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处负责年度课题研究的统筹协调,办公室负责规划和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规划编制范围包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编制的规划;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编制的其他规划;本委统筹安排编制的规划。

第四条课题研究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课题;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课题;委党组研究确定的课题和其他需要研究的课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组织开展的各类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规划处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处室(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划编制计划需求,在各处室(单位)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汇总,提请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内统筹资金计划。

第八条综合处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处室(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需求,在各处室(单位)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汇总,提请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内统筹资金计划。

第九条上级部门和自治区领导临时安排未列入年初计划的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任务,由委党组确定主管处室(单位)组织实施。对纳入预算内统筹资金计划的规划和课题,申报处室(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背景依据、研究内容、时间安排、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内容,经提请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立项实施。

第十条 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坚持“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处室(单位)为主管处室(单位),负责规划和课题立项后的采购、合同签订、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按照限额标准分公开采购和自行组织采购两种方式。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 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规划和课题实行公开采购;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规划和课题可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统一使用制式合同。规划和课题确定后,由主管处室(单位)与承担单位共同协商拟定制式合同的非格式条款,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分管领导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作为任务评价、经费拨付、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前须经委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主要编写和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条款。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提出一致意见,提请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规划和课题在申请验收前,承担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修改完善。咨询意见将作为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要定期向主管处室(单位)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果。主管处室(单位)应不定期进行督查。对组织管理不力、进度缓慢、违规支出经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采取终止合同、调整主持人、追回工作经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规划和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在年初部门预算或预算内统筹资金中专项列支。适度预留资金用于当年临时安排的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具体额度由主管处室(单位)提出,分别由规划处和综合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超出当年预算的,经费在下一年度追加。

第十规划和课题经费拨付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坚持依规使用,合理支出,避免突击支出和沉淀现象。上年资金有剩余、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纳入计划统筹使用。

二十规划和课题经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对单次拨付经费超过10万元的,提请委党组会议通过后按合同拨付。

第二十承担单位管理使用的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必要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员开展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不得领取劳务费。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员可参加规划和课题的咨询和论证活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咨询费和论证费。委属事业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承担的规划和课题,均要在间接费用中安排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承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各项制度应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

第四章 评审验收

第二十规划评审验收由规划处组织实施,课题评审验收由综合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和课题主管处室(单位)报送《规划和课题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规划和课题文本,以及经过审计的经费支出决算表。规划和课题主管处室(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规划处或综合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评审验收专家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不同采购方式专家人数要求确定。专家组组长现场推选,并对验收意见负责。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主持人应当以课件形式汇报,接受专家质询并答疑。

第二十评审验收会召开之前,组织验收处室应提前将相关文本送达专家手中。评审验收组专家应认真研读,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对编制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提交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的,由主管处室(单位)责成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另行组织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追回剩余经费,并将其纳入诚信记录。

二十九课题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综合处组织专家对年度课题进行优秀成果评定,由专家组通过打分的方式评定优秀研究成果等次。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十条规划和课题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成果和相关资料编制成册,分别报主管处室和办公室存档。成果知识产权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所有。

第三十对评定的年度优秀课题,由综合处推荐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并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三十年度课题研究成果由综合处负责汇编成册,及时送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及委领导、处室(单位)参阅。

第三十涉密的课题研究成果在使用推广中,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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