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章制度
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536 发文时间 2019-06-03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发〔2017〕17号)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办文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效率,确保政务公开依法、有序进行,委办公室于2017年7月印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印发以来,各处室(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我委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正在逐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部分同志尚未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不能规范标识公文公开属性,不能准确表述标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理由。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主体和范围

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对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负主体责任,拟稿人是第一责任人。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公文。各类便函、报表等没有文号或未盖章的属于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无需标注公开属性。

二、进一步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和方法

公文标识属性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公开发布文件

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我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确定该类文件的核心是公文内容涉及社会公众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需全力宣传、全面推介,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不限定知晓范围,可以全文刊登。该类公文多为下行文,少数为平行文,如公告、通告、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等文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一般为主动公开,但也要根据具体内容研判。

(二)删减后公开文件

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该类文件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处室(单位)报批该类文件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经保密审查和领导签发后方可公布,文种不限。

(三)依申请公开文件

凡属我委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该类文件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发布,标注时须说明理由,无需开展政策解读。该类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涉及正在研究或报批过程中的未定事项,如向上级报送的请示、征求或答复意见的函等;二是涉及特定事项或特定对象,如个别内部管理制度、人财物的分配处置等;三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如出现企业商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等内容;四是会议纪要(会议内容可通过信息形式公开)。依申请公开文件的知晓范围仅限于特定群体。通过规定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文件,仅限申请人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传播。该类公文多为上行文和平行文,少数为下行文,纪要、请示、答复函等大多为依申请公开。

(四)不予公开文件

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此类文件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发布,标注时须说明理由,无需开展政策解读。该类文件的知晓范围仅限于特定群体,文种不限。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严肃认真标注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为“此件公开发布”和“此件删减后公开”的文件一经领导签发,将刊登在委门户网站或宁夏发展改革委微信订阅号,如因属性标注错误公开了不宜公开的内容,甚至引发舆情的,拟稿人作为公文公开属性的第一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2.公文公开属性在办公平台随文一并报批,原则上在文件签发后随意更改公文属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有个别处室在文件审签过程中对公文公开属性有了更全面、深入的认识,需要更改公开属性。如确需更改公开属性,拟稿人需将文件重新上传办公平台,并备注理由,由领导再次审核签发,或者以纸质件的形式报领导签字,最后与办公室对接,确保发文目录、发文表单、正式文件、存档文件公开属性的一致性。

3.认真区分答复有关部门意见和征求意见的公文,我委产生的该类公文数量最多。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因属于过程性信息,涉及未定事项,一般标注为“依申请公开”,如答复内容是确定事项且不涉及工作秘密等可标注为“此件公开发布”,如涉及工作秘密等可标注为“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公文则不同,征求意见稿属于政策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文须主动公开,面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征求意见的公文可标注为“依申请公开”;征求意见稿涉及工作秘密等,征求意见的公文可标注为“不公开”。

4.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不得随意调整或降低;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5.依据上级机关文件制定的实施意见,原则上按照所依据文件的公开属性标注该文件公开属性。

6.联合发文类公文应由牵头部门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7.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8.文件正文与附件公开属性不同步,可就高标注公开属性。如正文是“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是“此件依申请公开”,该文件可整体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9.实在难以确定公开属性,查无所依时,为规避风险也可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10.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的文件需说明理由。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公文,理由可统一标注为“涉及未定事项,涉及特定事项,涉及特定对象,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等;标注“此件不公开”公文,理由可统一标注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

11.在公文上标注公开属性,具体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进行标注。请示类文件需留联系人信息,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公开属性、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属性、联系人、联系电话之间空两字。如括号内字数过多,则居中标注。

1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相关内容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