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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819 发文时间 2020-09-09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自治区范围内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优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发展,开展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和关键部件研制,制定产业技术标准,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核、批复、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负责组织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并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较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独立的科研场所、研发试验设备。工程研究中心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自主研发取得1个以上发明专利。

(三)对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前沿性产业,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可适当放宽标准。

(四)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一个法人在同一领域只能申报一家工程研究中心。

(五)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保障和筹措能力。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工程研究中心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审查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创新基础条件、发展目标和方向、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经委务会研究提出拟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批复。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宁夏××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章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要求建设运行。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提交调整请示,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5年对批复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

(一)工程研究中心于评价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

(二)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于当年5月15日前形成初审意见,并汇总相关评价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擅自改变批复建设方向、任务、目标;

2.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有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通报,限期1年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和评价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在申报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统一纳入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序列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85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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