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1-00054 | 发文时间 | 2021-04-20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任务台账的通知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改革办)、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相关配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任务台账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3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落地落实,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宁发改能源(发展)〔2021〕16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任务台账》(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自治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协调工作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落实,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改革办)、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相关配售电公司于4月30日之前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处。
二、加大监管指导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获得电力”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推动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内容。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在地市供电公司做好“获得电力”工作,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用户办电和用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区)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相关配售电公司按照“获得电力”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三零”“三省”服务效益统计表(见附件3)的格式要求,于每年7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处报送本年度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处报送上一年度全年情况。
联 系 人:王思超
联系电话:8301962
邮 箱:nengyuan_nx@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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