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4-00484 | 发文时间 | 2024-12-06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工作细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效率,确保政务公开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文书,包括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批复、意见、纪要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可参照执行。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和“谁起草、谁界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制发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公开发布文件。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确定该类文件的核心是公文内容涉及社会公众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需全力宣传、全面推介,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不限定知晓范围,可全文公开。该类公文多为下行文,少数为平行文,如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等文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一般为主动公开,但也要根据具体内容研判确定。
(二)删减后公开文件。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承办处室(单位)报批该类文件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和拟删减后公开文稿两个版本,内部行文文稿应标注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拟删减后公开文稿正文应标注“此件有删减”,两个版本同时报审。
(三)依申请公开文件。凡部分内容涉及敏感信息,或公布后有舆情舆论风险的,或涉及特定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该类文件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发布,标注时须说明理由,无需开展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文件的知晓范围仅限于文件发送单位。社会公众通过依申请公开程序申请的文件,仅限申请人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传播。
(四)不公开文件。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事管理、效能考核、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此类文件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发布,标注时须说明理由,无需开展政策解读。
(五)转发类公文。应按照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六)贯彻落实类公文。贯彻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提出的实施意见,或者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制定的实施意见,原则上应按照所依据文件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七)联合发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确定,由牵头印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标注位置
1.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2.请示报告类公文应同时标注公开属性和联系人,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公开属性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公开属性和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之间空两字。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1.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处室(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平台或报批单上选择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其中,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不需要说明理由;标注“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应标明所删减的内容;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如:涉及特定事项、涉及未定事项等。
2.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报批。办公室认为承办处室(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处室(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意见请发文处室分管领导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3.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示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处室(单位)重新办理。
4.公文印发后,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由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工作要求
1.严肃认真标注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为“此件公开发布”和“此件有删减”的文件一经领导签发,将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如因文件公开属性标注错误引发舆情或失泄密按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
2.公文公开属性在办公平台随文一并报批,原则上不得在文件签发后随意更改公文属性。如领导签发后,确需更改公开属性,承办处室(单位)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更改,并确保发文目录、发文表单、正式文件、存档文件公开属性的一致性。
3.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4.文件正文与附件公开属性须确保一致。
5.实在难以确定公开属性,查无所依时,为规避风险也可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17日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8年10月26日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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