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19-01738 | 发文时间 | 2017-11-20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神华国能宁夏盐池惠安风电场二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宁发改审发〔2017〕166号
盐池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神华国能宁夏盐池惠安风电场二期50MW项目核准的请示》(盐发改能源〔2017〕4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盐池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神华国能宁夏盐池惠安风电场二期风电项目。
项目单位为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盐池县冯记沟乡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44公顷。
三、神华国能宁夏盐池惠安风电场二期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50MW,拟安装25台2.0MW风力发电机组,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30000万元以内,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盐池惠安150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5〕10号)、《关于延长盐池惠安风电150MW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宁建336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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